6月4日,长春市民张女士向吉和网反映,她不慎丢失一张实名购买的火车票,可当她拿着身份证去车站想退票或者改签时却遭到拒绝。张女士说“车站这个规定真的太霸道了,我实在想不通,凭什么不让我改签或者退票。”
铁路作为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并不是公益事业,而且铁路已经充分做到了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比如说学生半票制度,试问公路和飞机有学生半票吗?而企业是需要生存和发展的,制定一些适合企业发展的制度及规定,这是很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况且铁路部门为了旅客的利益也制定了一些对旅客很有利的举措,其中挂失补就是在实行实名制车票后为减少旅客因丢失车票造成的损失而制定的便民利民措施。而丢失的车票不能退票和改签,也是有理可依的,我列举一种情况来说明为什么对于丢失的车票只能挂失不予退票或改签:本来旅客没有丢失车票也谎称丢失,退票或改签后又可以用原来的车票乘车,对于点多线长客流大的铁路部门来说是难以查处的,如此,会给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呢?我认为任何制度的制定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也许铁路今后能发掘相应的配套机制遏制一票多用、重复使用时,丢失的车票岂不是可以退票、改签了吗? 我们为什么不能多一些宽容和理解,而不是一味的抨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铁路部门已然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就是车票,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购买了车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为什么不反省自己而把责任强加给铁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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