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成都地铁东客站,乘客霍某和家人因不满地铁工作人员阻拦其带活鸡坐地铁,对工作人员上演了一出“全武行”。随后在派出所作笔录时,霍某难以控制情绪,一度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目前,霍某一行4人因违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及《治安管理法》,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来
自:中国新闻网)
只为发泄个人的不满情绪,把原本只是违反规定的“小事”,演变成为了行政处罚,其下场无疑是自食其果,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这样一件小事竟让当事人如此“大动干戈”呢?这一事件,在充分暴漏出当事人道德缺乏的同时,也让广大网民对执行者的行为规范有所质疑。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地铁、还是铁路或是航空,人们在乘车时都会遇到一些“死规定”,涉及有携带物品或是乘车须知等方面的要求,其目的也都是从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为广大乘客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卫生的乘车环境。因此,一旦违反了“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会被拒绝乘车。笔者曾经就有一次,乘坐火车出差在通过车站安检时,由于携带了一瓶摩丝,而被工作人员勒令禁止带上车,现在回想起来不免还有些“尴尬”。
不可否认,面对这些“规定”确实会给乘客们带来一定的“不便”,不能带上车的东西怎么办?临时改变行程带来的麻烦等理由,但是,再多的理由也不应该为此而“动手”。
笔者认为,遵守公共交通管理制度,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人们在制度的约束下,更需要的是“人治”。一方面,制度的内容需要“广而告之”,让每一个人都能够清楚的知道,公民一旦违反了有关规定就要积极的配合工作人员妥善处理,避免因小失大;另一方面,制度的监督者更加的需要人性化服务,不能“得理不让人”,更不能机械的执行。因此,只有理性思维,才能够达到“双赢”。(作者: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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