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雷闯为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且从合同履行看,被告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综上,法院判定雷闯要求站票打5折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败诉。

确实从消费的观念的来说,当旅客花了与坐票同样的价格购买的站票却并没有享受到“坐”的服务,从表面上看来是不符合道理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雷闯的败诉却是必然的。

第一:铁路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做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国家对铁路的管理政策,火车票的票价是由国家相关部委制定,铁路无权定价,所以在火车票这一环节铁路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向旅客出售由国家部委定好价的票而已,同时在旅客购票之前铁路便告知其购买的火车票的票价和有、无坐情况,所以旅客购买的站票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并不属于“显失公平”范畴。

第二:铁路已将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履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雷闯和铁路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铁路作为承运方有: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在雷闯乘坐火车期间,铁路没有违反和触犯“运输合同”中的任何一条义务,并将雷闯按照规定的时间,安全的运达到目的地,安全履行了“运输合同”中所有义务。

  第三:铁路没有火车票价的定价权。

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指出“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是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铁路从成立至今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公用和公益性服务单位,所以现行铁路运价管理方式是依据《价格法》和《政府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铁路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也就是说火车票的票价是由国家相关部委制定,铁路无权定价,所以在火车票这一环节铁路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向旅客出售由国家部委定好价的票而已。雷闯从票价状告铁路似乎也是找错对象了。

我们都知道雷闯状告铁路时所举出的旗帜是“公益”,但在笔者看来,雷闯所谓的“公益”和铁路的公益比起来就是“小巫见大巫”

其一:站票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缓解春运期间乘车难问题,允许硬座车厢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坐票,也就是说站票的出现本身就是铁路为了方便大众的。

其二:铁路从成立至今可以说在中国一直担负重要的服务民生的责任,创造的“公益价值”不可估量。从运营成本来说,相同旅程铁路票价只有汽车的三分之一和航空比就更低了,但铁路的建设成本来说却比前者高了很多和后者比也低不到哪里去,同时铁路十多年基本不变的票价和现在物价的上升速度相比,更是乌龟和兔子比跑步。相比较之下,雷闯的“公益”无非是在喊破嗓子赚吆喝,而铁路却是甩开了膀子做出实实在在的“公益”。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公益的角度,雷闯的诉讼理由并不充分也站不住脚,所以败诉。反看铁路以“法律”为矛、以“公益”为盾,赢得胜诉那也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