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 经济地位的确立,全国铁路也正在进 行着跨越式的发展:列车提速、高铁 建设、主辅分离、社会化职能移交、 铁路公检法的属地化管理等等。在改 革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 矛盾,对当前铁路用地管理体制提出 了新的要求。本文拟就铁路用地管理 中出现的新问题做一浅层次分析,提 出一些铁路用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和想法,与大家商榷。

一、铁路用地管理出现的 新问题

郑州铁路局现有铁路用地1.8万 多公顷(不含郑西、石武高铁),分布 在河南、山西、山东等省,计93个 市、县(区)。由于多种原因,铁路 用地被侵占的现象较为普遍。

郑州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对侵 占铁路用地现象进行了分折,发现这 些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与以往有了很大 的不同:

侵占者不同。过去侵占铁路用 地的大都是一些农民、市民及个别小企 业;而现在侵占铁路用地的主体主要是 政府、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

侵占的目的不同。过去占用 铁路用地的主要目的是种植和建民 房;而现在主要目的是城市建设、房 地产开发和企事业单位改扩建。

侵占的范围不同。过去侵占 铁路用地一般仅十几平方米,最多也 就一百多平方米,而现在可以说是鲸 吞,少则几百平方米,多则数十亩。

危害程度不同。过去因侵占 铁路用地面积小,危害程度较小, 如今这种侵占不仅造成土地资产的流 失,而且还危及铁路运输生产安全, 影响铁路路网规划的实施。

处理难度不同。由于现在的 侵权主体是政府(或是政府某些人的 私下支持和默许),或者是某些所谓 的强势团体,增加了处理侵占铁路用 地的难度。

二、当前铁路管理体制的 利与弊

成立于1995年的河南省铁路土地 管理局通过多年的运作和实践,证明 了其积极的作用:在探索铁路用地体 制创新上迈出了一大步,为解决铁路 用地管理中“条”与“块”矛盾起了 个缓冲作用;提高了路内外对铁路用 地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了地方土地管 理部门与铁路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交 流、理解和相互支持、帮助,填补了 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的“死角”,也是 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加强和补充,提 髙了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管理水平。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作为河 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河南省 铁路土地管理局与郑州铁路局土地管 理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接受河 南省国土资源厅和郑州铁路局双重领 导,在处理具体侵权案件时也存在着 一些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多有表现,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尚没有从根本上彻底理顺铁 路用地管理工作中“条”与“块”矛 盾。例如河南省铁路土地管理局只能 在河南省行政范围内行政,超出范围 就无法使用河南省铁路土地管理局的 牌子,河南省授予或者委托的行政管 理职能就无效了。

授予或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 权限过小,行政管理的力度不够(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本身也存在这个问 题)。出现侵占铁路用地行为时,由 于铁路局没有行政执法权,处理违法 案件手腕不硬,办法不多,走法律程 序一是时间长,二是很多建设项目木 已成舟。即使打赢官司也给国家造成 巨大损失,况且大部分官司“跑”的 都是马拉松,“判”的都是令人无奈 的“无期徒刑”。

河南省铁路土地管理局的行 政管理职能到底是授权还是委托不明 确,使土地执法受到了制约。

容易造成政府的行政管理职 能与企业的土地管理行为混淆。

铁路用地管理中长期存在的 铁路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 铁路存量土地管理和铁路建设工程用 地管理脱节的矛盾难以解决。

三、对铁路土地管理体制 改革的一点设想

当前铁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对铁路土地管理体制提出了现实 的改革要求,需要在体制、机制创新 上细致研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可在以下方面做些探讨:

赋予铁路土地管理局铁路用地 地籍调查测绘的职责,为铁路土地管 理局执行铁道部制定的《铁路用地地 籍测绘管理规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授予违法用地案件的立案调 查和行政处罚权(但考虑到是派出机 构,是一种委托关系,在这一条上可 加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规定对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各 项建设进行审核、检査的同时履行土 地相关手续职权;

赋予铁路土地管理局铁路用地 资产利用、处置、收益一定的权力。

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给予相应 授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铁路局、 站、段在土地管理上责、权、利关 系,贯彻铁道部关于对土地实行三级 (部、局、站段)管理的要求,无论 在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规划利用等 方面,站、段都责无旁贷,切实担起 责任,真正做到守土有责。铁路局发 挥好协调、帮助、指导.监督、考核 的作用,实现土地管理的既分工明确 又齐抓共管的局面。

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管理、 规范行为,使铁路用地从权属管理、 监察管理、规划利用、综合管理.人 员素质等方面得到较大提高,保证国 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铁路得到较好落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