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麒麟
近日,一则“火车卧铺为什么把票换成卡或小铁片”的帖子在各大论坛上广泛流传。旅客因质疑铁路卧铺换票规定而拒绝换票,并质疑铁路此举超越了权力边界。(北京青年报4月8日)
笔者在浏览该帖子发现,帖子的作者从合同法的角度入手,从发出邀约到承诺再到客运合同真实有效,解释了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得出“火车票就是这份客运合同,旅客与铁路部门是合同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铁路部门无权单方保管合同证明,即公权不是没有边界。”
我觉得帖子作者的话句句合法,但不在理,甚至可以说他有些法律偏执狂。现实社会不像法条上写的那么简单,如果按照那位作者的法律思维,是不是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由于该作者坚持不换票,使列车员因为没有遵守铁路规章制度而受到单位处分,影响到了某些工资、奖金等财产收益,就可以向该作者进行追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旅客和铁路部门作为客运合同主体,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铁路方面要将旅客安全、准时到输送到目的地,旅客方面也要按铁路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办,尽最大能力协助对方的工作,使合同能圆满履行完毕,这也是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那位作者用法条向铁路的“卧铺换票制度”说不,其他人也可以用法条对他的行为加以谴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但这能够解决问题吗?铁路“卧铺换票制度”是多年来的经验,不仅可以掌握铺位空置率,在夜间还能在不打扰其他人的情况下提醒到站的旅客下车,规矩虽然老套,但起码在长途列车上实行很有必要。与其争论的面红耳赤嚷嚷着要用自己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不如坐下来静静体会别人的好意。
当然,如果铁路部门未来有了更好更科学的办法,就可以摒弃单方保管客运合同证明——火车票的做法,那就是后话了。帖子的作者说公权不能没有边界,但我想说私权也不能任意行使,在国人法律意识正浓的当下,我们是不是还要多一分相互理解和谦让,而不是只有冷冰冰的法言法语。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