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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明下如何治理“酒疯”

2016-08-30 14:05:16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徐旭东

2016年年初,一名醉酒男子杨某在火车站内大撒酒疯,还用锤子砸坏了落客点价值4千余元的玻璃隔离墙, 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事后,经火车站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杨某此次砸坏7块玻璃,价值将近4000元。(8月28日新华网)

从民警的调查结果来看,醉酒男子杨某是一名无业人员,且在石家庄没有固定住所,由于总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心情十分郁闷,便在酒后发泄,杨某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第一次,也就是说杨某属于累犯。从该案件中,不难发现,杨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文明社会的生存法则,也违反了一个人酒后的道德品质。

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93条第3款和第4款对寻衅滋事做出了规定:“(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法律文明的社会中,杨某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律的权威体现在社会各个方面,杨某在酒后于火车站这样人员繁华的地方酒后寻衅滋事,他的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会让火车站工作人员及受害群众得到安抚,而杨某的行为也不禁会让人们得以反思:这种暴力行为的发生,究竟是法律的力度不够还是道德品质的问题?

杨某的行为不单纯是酒后发泄事件,还是一个人酒后的“道德品质”问题,众所周知,酒品如人品,在当今社会中,如杨某一样酒后寻衅滋事的案件并不在少数,那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依然有很多人“明知故犯”?其原因在于对于很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酒后无知的一切行为可以避免法律的约束和惩罚,而事实上,从杨某的行为中不难看出,酒后寻衅滋事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更不能成为“无理取闹”的借口,杨某行为对社会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社会治安构成的威胁,已经上升到其对自己酒后行为的控制能力,这样的行为既触犯了道德的底线,又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从心理学角度更能够看出,杨某在长期无法找到合适工作时可能产生了心理扭曲、仇视社会。

为此,在法律文明下,对于类似于杨某的这种行为,一方面需要借助法律的威严,在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还要做出适当的惩罚,让其在自己的行为中有所醒悟,为自己酒后不当的行为“买单”。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在心理层面上的疏导,帮助其转变对社会、对自我人生的态度,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纠正自身寻找工作的心理,避免其从心态上朝向更加恶劣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其道德品质的教育和提升,转变其在酒后“撒酒疯”的行为,从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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