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年的春运即将到来,“丢失了实名制车票后必须另行购票”的“老大难”问题,再度引发了消费者关注。

据报道,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在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了票的情况下,依然被要求补交票款。罗某上诉至法院后,于!”4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定一审败诉。(12月15日 来源:新华网)

众所周知,铁路运输企业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所有乘客必须持有效证件或有效车票进站上车,这是运输市场公平交易的合理条件。你不出示有效证件或有效车票,怎么知道你是谁,又凭什么让你进站上车。 笔者认为,现有的火车票实行凭身份证购买实名制、凭票进站上车。这是市场化运作公共服务的交易合同,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旅客持有效证件和有效车票,乘坐火车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只要乘客按照票面价格支付相应价款运输合同就成立了,铁路部门就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旅客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和财产损失。那么,对乘客而然,进站乘车出示有效证件是义务,理所应当。毫无疑问,要求消费者必须持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购买火车票并实名登记,购买车票,凭票进站上车这也是法律依据。

针对丢失车票,凭手机上有订票信息拒绝补票,笔者认为,不妥当,手机短信仅仅是一种告知,不能作为乘车的有效凭证。短信可复制编辑转发,不具有唯一性。而且铁路部门在购票须知中已明确告知,手机短信不能作为乘车凭证。目前,铁路售票系统和检票系统相互独立,虽然能查到购票记录,但依现有技术无法判定丢失的车票是否被使用。针对铁路庞大的大众化交通运输系统,每日要发送旅客几十万人,仅凭手机购票信息是忙不过来的。在此,笔者呼吁广大旅客,凭有效证件和有效车票进站上车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规章,要妥善保护好你的车票,使你旅途更加顺利,达到温馨出行的目的。(王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