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了一个月的波折与等待后,2015年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却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此,省消保委认为,裁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已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天,省消保委又“趁热打铁”,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请求对全国第一例消费公益诉讼进行立案监督的报告》。(2月1日《现代金报》)
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石激起千层浪,连日来,有网友吐槽,铁路法院有明显包庇之嫌,认为铁路局与铁路运输法院是一根滕上的瓜,把铁路法院裁定贴上了“铁”姓有色标签,推向了风口浪尖。
其实这是一起极为普通的消费维权诉讼,事情缘起去年5月15日,浙江消保委接到一名旅客的投诉,在铁路12306网站购买的车票,因自己保管不慎丢失了车票,出站检票时,车站要求按照铁路规定先补票再退票。此后,向浙江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浙江消保委认为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逐上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经过一个月的审查后,法院认为“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裁定此案“不予受理”,至此引来了网友种种议论。
上诉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首先,过错方是旅客自己丢了车票造成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铁路方作出的先补票后退票的规定,也并无不当之处,从大处讲,能有效防止部分人逃票和黄牛倒票,从根本上也是维护绝大部分旅客的权益,有利于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从小处说,旅客自己丢了车票,不仅增加了铁路工作量,而且也增添了不应有的麻烦。作为旅客自己,自己的错自己担,这是天经地义的,按照规章去办理退票手续,也是自己应负的责,但不能反过来把自己的过错转移到别人身上,让别人为你的失误买单,这就有点本末倒置,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
同样,作为起诉方浙江消保委,维权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同情不能代替法规。从法律角度上看,实施《新消法》为消费者维权,浙江消保委提出诉讼理所应当,值得点赞。但从社会稳定大局上看,不应过多去夸张宣传,用所谓的“首例消费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第一案”等吸引眼球的词语,来诱导大众,特别是在当前春运“一票难求”的现实条件下,更容易引起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同时,对于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三思而后行,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大局上,正确行使好权力,真正维护好社会公益和稳定。
第三,作为社会公民,更不能戴上有色眼镜,来看对铁路法院的裁定。铁路运输法院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一样,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法院,与铁路并无隶属关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体现了法院没有受到舆论左右,独立公正客观地依法作出裁定,彰显了司法独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要过多的去猜测议论,应该保持理性的思维来客观对待。
诚然,这场诉讼的结局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裁决。但从这场诉讼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当前国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浙江消保委的举动也为今后公众维权打开了一扇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公正独立用法执法也越发明显。也通过这场诉讼,希望铁路企业要积极的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和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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