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30日电(记者屈凌燕)记者30日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新华网2015年1月30日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一纸诉状将铁总告上法庭的维权公益诉讼盖棺定论,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消保委与铁路一度甚嚣尘上的“交锋”引发了大众对铁路部门的口诛笔伐。从消保委递交诉状起,似乎公众的一致认知便是铁路部门有错,而当定论出来后,更有偏激者认定结果是法院对铁路的袒护。我们到底该如何让解读这一次的事件,如何通过事件表象找寻本质,如何公平公正地论现象之因果,辨因果之是非?笔者认为,理性的分析,客观公正的裁定,以法为根本,还公道者以公理,才是维权的正道。

     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是正确且进步的途径。而消保委通过公众舆论的导向决定维权方向也是无可厚非,值得肯定的。可舆论只是导向,并不是裁定公理的标准,而标准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法。这次“交锋'的导火索大众并不陌生,铁路部门发布“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需另行购票”这一规定。大众一直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触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可是我们的旅客朋友们在关注这项规定的时候似乎选择性地遗忘了“先行购票,到站后再退还票款”的条文,为何我们不去思量整个规章的正面意义,而只是片面的把目光放在所谓的“负面效应”。车票丢失归根结底是属于旅客的个人过失,选择挂失补无可厚非。为什么总是要让他人来为自己的个人果实埋单!这合乎情?合乎理?合乎“法”?这里所谓法,不仅仅为法律,同样也是一个企业,一个每天承担着大量旅客、货物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一套严谨的规章,一套完善的制度,谁来给铁路一个正常的运输秩序?再而,挂失补只需要承2元的手续费,我们知道,大到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小到一张就餐卡,您丢失补办都是需要手续费工本费,为何偏偏对待铁路2元的手续费是如此的苛责呢?为何要让企业为个人的行为负责?那这所谓的维权岂不蒙上了推卸责任的色彩!总之,用手续费警醒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细心的保存好自己的车票,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作为消费者的维权部门,消保委的公益诉讼值得称道。而就此项诉讼是否立案,铁路说了也不算,那些认为法院袒护铁路的人说了也不算,只有法律才是唯一的标准。首先,根据法律法规,乘客持票乘车时法定的义务,所以铁路部门作出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相关规定并不违法。其次,法院作出的裁定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消保委再此案件中并无提供足够多的证据。由此可见,盲目的认定是法院袒护铁路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对公职部门的不信任,也是对国家法律的不信任。铁路是一个企业,并非大众所认为的强权铁老大,不要想当然的认定铁路强势,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铁路,把不利于己的事情一股脑的归罪铁路。

如果我们从理性的角度,以法律为基础,客观公正的解读,我们在为消保委“公益诉讼第一案”鼓掌叫好的同时,也应该让法律还铁路一个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