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实名制的火车票,遗失后却还需另行购票。记者昨日从中消协了解到,按照新消法赋予的权利,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针对“铁老大”的此项规定,率先提起了国内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新京报1月10日)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旅客丢失火车票处理办法包括“先挂失再补票到站退票”、“直接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乘车的,上车后丢失身份证应补票”、“乘车后丢失火车票应补票,补票后原票找回可退票”三类,对于该处理办法一部分人认为:“网上订票,在铁路客服中心网站的网上订单栏可以查询到订单状态,另外手机上还会有短信提示,为什么不能凭这些乘车而要先补票再退票呢?”丢失车票的旅客从方便自身出行以及减少出行费用角度考虑凭铁路购票存底乘车确实是可行的,然而这里有几个问题供大家深思。其一是大家受“黄牛”之苦还不够吗?其二是为自身过失负责是否理所应该?其三是人是否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基于对以上三问的思考,笔者认为铁路部门施行的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处理规定合理、合法,理由有三:
第一,无规矩不成方圆。2013年全年铁路旅客发送量突破20亿人次,预计2015年将达40亿人次。如此大规模的旅客运输没有铁一般的规章制度何以保证安全有序?尤其是车票管理,事关国家企业收入,事关旅客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缝隙”,管理上必须做到简单划一、高效安全。
第二,人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实名制条件下铁路为旅客提供了两类乘车凭证,一类是以身份证为依托的信息凭证,即分别记录在12306网站上和身份证里的订单信息;另一类是纸质车票。旅客取出纸质车票的同时身份证里的订单信息删除,即旅客选择了纸质车票作为乘车凭证“撕毁”了信息凭证,此时纸质车票是旅客的唯一乘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丢失车票,于法应当补票;于理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非让铁路来买单。
第三,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不难想象,如果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可以凭铁路购票存底乘车,那么在现有管理水平及技术条件下“黄牛党”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带人逃票、倒票,到时“黄牛”泛滥,遭受损失的不仅是国家和铁路,更是广大旅客。客观地说,火车票丢失处理办法很大程度地遏制了“黄牛”倒票,为旅客营造了良好的购票环境和乘车环境,然而部分旅客既要求铁路满足他们的“随心所欲”,又要求铁路严打“黄牛”。先是“以身乱法”,再是要铁路为他们的选择承担打击“黄牛”不力的恶名,如此这般未免强人所难。
当看到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在海外自信满满地推销中国高铁时不知你是什么感受?当听到中国由“衬衫换飞机”时代进入“高铁换牛肉”时代时不知你是什么感受?当坐着CRH动车组祖国东西南北朝发夕至时不知你是什么感受?“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铁路所做的、所追求的都是“安全优质、兴路强国”,都是每一位旅客的“安全出行、方便出行、温馨出行”。对于这样的铁路你忍心让它为你的过错买单,为你的选择买单吗?习总书记曾说道:有梦想才会有希望;有希望才会有激情;有激情才会有事业;有事业才会有未来。“铁路梦”能否继续为“中国梦”贡献力量,要靠230万铁路人的努力,要靠13亿中国人的支持。我坚信,我们共同的铁路“中国梦”一定会实现!(文/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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