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篇题为《凝聚份份愛心 輸送濃濃情意——記金華車務段無償獻血活動》新闻最后一段,據統計,此次金華車務段獻血人數共有77人,總獻血量達到23100ml。“近年來,鐵路的改革、工作得到了社會廣泛的認可和支持,此次獻血活動大家積極性高,踴躍參與,回報社會、感恩社會。大家對公益事業的熱情支持和積極參與,不僅感動了自己,更感動了現場圍觀的每一位旅客。” (09月23日人民網浙江頻道新闻)。
再看25日凌晨,实名认证为“浦江县新闻传媒中心官方微博”的“@今日浦江报”发布《关于浦江县无偿献血优惠政策第六条出台的情况说明》,称“对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国家和社会通过出台各种政策进行鼓励和表彰。另外,上级教育部门在中考招生中也对计划生育双农独女户和烈士、少数民族、华侨、现役军人等子女进行加分。因此,参考以上做法,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无偿献血者进行鼓励和倡导。”无独有偶,宝鸡市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其中有内容称市民在领驾照、结婚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前应无偿献血,被指是在推行强制献血,当地卫生部门回应称是倡导而非强制。这两地政府部门出的土政策,最近在舆论上引起不小的震动,
宝鸡的新规,被指强制献血的对象实际是应当重点鼓励的人群,《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这为各地倡导献血提供了重点方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他们设定献血的义务。献血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是带有公益性的自愿行为。因而在法律上,只能提倡而不能强制公民献血。我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然国家的立法设定了献血的自愿原则,那么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无权强制他人献血,更不能为某一部分特定公民设定这样的额外义务。
不难看出,强制公民献血等同于为公民设定新的义务,这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缺乏基本的法理基础。作为新规的修改者,应该不会不懂得这个基本常识。所以我倒是相信譬如宝鸡卫生部门的回应,这只是倡导而非强制。
再从浦江县新闻传媒中心官方微博内容来看,显然有关部门对政策理解和法律涵养还是欠缺的。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既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九条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即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的这条规定,意味着有三层意思:一是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二是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等;三是义务教育阶段即初中教育后,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机会均等。
从以上法律精神来看,教育的本质就是求真、求实、求上。公共性、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最基本特征。公民对教育资源依法享有平等享受的权利。
现浦江县政府出台的“父母无偿献血与小孩中考加分”相捆绑政策,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使教育考试失去了应有的公允性;二是把父母的无偿献血公益行为变味为有偿献血的功利性。这不仅是对教育求真、求实、求上本质的破坏,也是对无偿献血爱心行为的扭曲。
我们知道,献血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浦江县政府出台的该项土政策,对健康父母孩子当然有利,而对单亲和父母身体不适合献血的孩子就不公平了。在中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父母们的共同心愿。但我们目前教育资源有限,若是这项政策得以实施,就不能排除有些家长为了给孩子“拼”这3分,会带着功利的目的地去献血,而不是基于爱心去无偿献血。这种带有功利性的动机,不仅对孩子本身不是一个好的示范作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且也会使社会道德体系遭到破坏。此外,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依靠父母献血而获得加分的孩子,难免在心理上会有所压力,进而转化成心理负担,这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出现“血荒”,一些医院的血库告急,铁路金华车务段组织职工集体踊跃无偿献血,其人数之多,有的职工还连续无偿献血十多年,这是否让某些地方相关部门的地方政策无地自容呢?地方政府出台这些土政策,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并不意味着,在这种良善目的之下,行政可以为所欲为。笔者也是一个献血者,我认为 ,这些铁路职工和我的想法是一样的:我们献的血流入他人的血管和心脏,重新点燃他人生命之火,使其重返工作岗位时,我们会感到很欣慰。我们会想:“正是由于我今天无私地奉献和真挚的情感,使他人重新获得了生命。这怎能不为自己崇高的行为感到骄傲和自豪!捆绑、强制都不能改变血源的需求告急,铁路人的精神正是我们所需要提倡和弘扬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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