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铁道部之后,立法机关首先应该修订的法律就是铁路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原来铁路法的主体就是一个铁道部,铁道部撤销之后,主体一分为三,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营相分离,需要在铁路法中予以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法制网5月29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的任何一项重大决策,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内进行。当前铁路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做好顶层设计,理清政企职责,转换经营机制,释放经营活力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笔者认为,健全完善以《铁路法》为主体的铁路法律法规体系,为铁路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要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明确经济监管职能。按照国务院的批复,新成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企业职能,负责铁路的经营管理,国家铁路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的下设机构承担行业监管职能。而在公布的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中,尽管取消了部分审批项目,但没有明确这些审批项目对应的经济活动行为如何运行,“三定方案”中缺少了本应有的经济监管职能。作为第一央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今后肯定将以经营管理为主,谁来监督其经济活动?依照什么去监督?这是亟待修订的《铁路法》必须明确的。

二是强化运营监管效能。国家铁路局的核心职责是监管铁路运营,但以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350人的监管人员去监管18个铁路局,10万公里铁路线,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况且,在铁路监管部门与铁路运营企业之间、中铁总公司与地方铁路公司之间的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之前,由于铁路运营的专业性,能否监管好铁路企业,还是一个未知数。尤其是,国家铁路局的组成人员大部分来自于原铁道部,原来是自己监督自己,现在是置身铁路之外行使监督职责,角色转换也需要一个过程。铁路的改革发展是不能等这一切问题都解决好了再开始的,必须在解决问题中推进,这也需要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是填补相关空白。现行的《铁路法》自1991年5月实施至今已经22年,这期间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比如动车组、高铁,《铁路法》实施时还没有,对其运行安全保障依照《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来执行,而《条例》的法律震慑力肯定没有正式法规大。广泛关注的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尽管在国务院有关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布署,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推进,但行政事务只有在法制轨道内运行,才能名正言顺,这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其进入方式,如何运营,怎样监管等。(谢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