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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点关注7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政策

2017-06-15 09:19:30来源:用户投稿作者:李雪剑

进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作为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时时刻刻都在关注与学习新出台的相关文件。2017年7月1日对于各行各业都是一个大日子,接下来盘点并浅谈与建筑企业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自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收到的报销原始凭证中,若出现此类发票,可在相关网站进行发票查验,并结合公司相关财务政策进行票据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认证期限延长,财务人员应登记好需要认证的发票台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进行认证抵扣。

财税【2017】37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减并为11%,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水、热水、煤气、图书、报纸、杂志、电子出版物等增值税税率都调整为11%,建筑企业在项目预算及采购比价时应采取正确的税率进行测算,确保相关数据的正确性与可参考性。

财税【2017】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员工若购买了相应的商业险,可凭借合规保险票据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凭证,这项规定对员工进行了个税减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开具及取得的普通发票应填写单位名称及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7月1日以后,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一致,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货物名称栏不能开具为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等,开票数据内容要与实际交易完全相符。财务人员应大力在单位内组织学习,做到让每位员工知道此项,并配合财务人员响应国家政策,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实施的税务政策多达十五六项,以上归集了与境内建筑企业息息相关的近期政策。财务人员应学习并落实执行,从根本上防范税务风险,维护员工及企业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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