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总公司党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有关要求,结合路局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的基本涵义。

“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困措施,使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是指通过有效的资助,确保有学习能力的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基础教育。对考入正规高等院校的困难职工子女给予适当的资助。

“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脖,是指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的基础上,使患大病的职工在享受规定待遇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工会建立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第三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对象是呼和浩特铁路局在职职工。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在职人员的帮扶救助,执行铁路总工会颁发的《关于铁路公安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工会经费和“三不让”专项资金收缴的通知》(铁工发〔2011〕24号)文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呼和浩特铁路局成立“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

组  长:局党委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局工会主席、局总会计师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  员:局工会副主席,局团委、局党委宣传部、劳卫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社保处及局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

主  任:局工会副主席

组  员:财务处,社保处,局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  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制定“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3.研究决定“三不让”帮扶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审议“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

5.审定“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方案。

6.定期研究“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

第六条  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按规定审定特困、重困职工,审批并下拨困难补助资金。

2.按助学条件和标准审批并下拨助学资金。

3.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审批并下拨医疗救助资金。

4.审批局特殊补助、受灾补助、慰问补助。

5.检查、监督“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6.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全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情况。

7.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要事项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局属单位成立“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

组  长:局属单位党政正职

副组长:局属单位工会主席 

组  员:局属单位工会副主席、工会经审委主任、组织助理员、工会指导员,人劳、财务部门负责人,2名及以上职工代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局属单位“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本单位落实“三不让”帮扶救助管理和使用细则。

2.负责本单位“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按照路局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日常补助标准、送温暖及路局开展专项活动时的困难补助标准。

4.研究决定本单位帮扶救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

局属单位“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政策,收缴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

2.受理职工困难、子女助学、前期大病及伤残(亡)等救助申请,指导职工(家属)或车间、班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负责调查核实职工家庭状况及个人有关情况。

3.执行公示制度。对补助、救助对象及审核批准情况,在受助职工所在车间、班组公示栏或局域网公示,并整理存档公示结果。

4.按规定程序办理困难职工的日常补助。

5.向路局“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特、重困职工,受灾补助,特殊补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和职工前期大病等救助有关材料。

6.完善“三不让”帮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受助职工救助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7.制定领导干部包保重困职工方案,协调领导干部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来源。

1.行政拨款。路局每年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比例从福利费中拨付。

2.工会拨付。工会按照铁路总工会规定的比例从工会经费中拨付。

3.职工缴纳。按照自愿的原则,全局在职职工个人每年缴纳一定金额(目前按60元缴纳)参加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

4.企业资助、个人和社会团体资助、利息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章  资金构成和用途

第九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构成主要包括。

1.以路局行政、工会拨付总金额的55%构成困难补助资金。

2.以路局行政、工会拨付总金额的5%构成帮困助学资金。

3.以路局行政、工会拨付总金额的40%与职工个人每年自愿缴纳的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构成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资金。

4.利息收入按以上三项比例的累计结余金额分摊计入。

5.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助按其指定用途分别列入三项资金,无指定用途的按55%、5%和40%分别计入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资金。

第十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除职工缴纳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可根据资金余缺情况及实际需要,由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在不违背专款专用原则的前提下,在项目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的基本用途。

1.困难补助资金用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给予困难补助。

2.帮困助学资金用于对困难职工子女给予上学资助。

3.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用于对患病职工给予医疗救助和局工会组织医疗专家下沿线为职工巡诊,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发放常用药品,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