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6月5日,某段铁路职工黄某与张某华、李某彬共谋到云南昭通购买毒品。6月7日6时许,黄某携带张某华、李某彬购买的毒品,利用其铁路职工的身份绕过安检,从昭通火车站铁路职工通勤口进入火车站,乘坐K9466次旅客列车前往内江。当列车运行到自贡至内江区间时,黄某在取出装有毒品的包时因形迹可疑被乘警盘查。乘警当场从黄某所取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2.3克、海洛因4.1克。黄某当场检举了同案的张某华、李某彬,乘警随后将二人抓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华、李某彬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华、李某彬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黄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张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彬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讲法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铁路职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运输毒品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希望广大铁路企业干部职工能从本案汲取教训,不要滥用企业赋予自己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甚至为犯罪所用,否则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审判延伸

近年来,毒品犯罪猖獗,西南铁路大动脉也成了一些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的大通道,不但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危及公众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适时调整审判工作重心,连续多年开展重点打击利用铁路运输毒品犯罪的专项审判活动,近年来判处毒品犯罪分子三百多人,有力地打击了利用铁路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为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