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四局蒙华铁路21标段党工委中心组认真学习上级单位关于职工接受组织调查等期间管理规定
9月20日,中国水电四局蒙华铁路21标组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接受组织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管理的规定(试行)。
集体学习会由经理部党工委书记主持。会上, 经理部党工委相关负责人领学了职工接受组织调查等期间管理规定,并就该规定做出以下几点讲解。
职工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被免职、停职、停止履行岗位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尽到管理责任,安排其一般性工作或临时性任务;被调查职工应积极配合调查,严格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职工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所在单位纪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纪委/监察部进行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职工受到行政处罚,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并依据处分情况相应确定其工资待遇。
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时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并依据处分情况相应确定其工资待遇。
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结合个人的思考与工作实际对此规定发表各人意见,并提出要求。
会议要求。一是要求会后项目部全体成员再次认真学习公司下发的管理规定,并对该管理规定做好理解与认知,一定要高度重视职工的项目职工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严肃纪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时刻保持警惕性,为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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