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之十一)
(三)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
《条例》第111条——第112条明确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条例》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
村务不公开,村委会主任截留残疾老人危房改造补助金
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各个乡村,在村委会办公楼的墙壁上都会有一面村务公开墙,各类资金项目的分配使用情况都会定期公开,但走过尝不公开成了一些基层干部逃避监督的手段。
太平镇梵净山村的刘福恩每个季度都请人推着自己到村委会大楼的公开栏前驻足,看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到没到。67 岁的他患了脑梗,2013年的一场火灾又把他的木房子烧毁。他靠14000 元的捐赠款,重新立了一所木架房,暂为居所。同时,向国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焦急等待的刘福恩不知道,国家下拨给他的19800 元建房补助,早就被有一个茶厂、一个木材加工厂,开着奥迪车,资产上百万的村委会主任姜山截留了。
申请、发放危房改造资金,按规定要季度公开的,但调查组到村里调查时,村务公开栏上张贴的泛黄的纸张还是一年前的。“当时心里感觉这个钱拿了也没人知道,没人管。”姜山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没有公开、缺乏监督,让其有恃无恐。 (邱杰、施希茜)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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