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晚8点多,由上海发往深圳的D2283次动车,在福建云霄东厦镇塘美村铁路附近发生异响停车。随后,南昌铁路局厦门工务段在村庄附近铁路道心上发现一台重约46斤的虎钳,警方当晚介入调查。7月5日,公安机关发布公告,悬赏10万元破案,并于7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7月10日新华网消息)
我是一个经常要乘高铁出行的生意人,实在不敢去想像时速200多公里的动车如何单侧压上46斤重的虎钳会造成什么样的恶果。我只是恨,恨那个肇事者怎会如此狠毒,怎么忍心向无辜的旅行者下此黑手。难道他没有亲戚朋友吗?万一他的亲朋正好乘这趟车怎么办?
万幸的是这个虎钳没有造成多大危害了,万幸的是犯罪嫌疑人也在几天之后落网了,我那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我现在更关心的是,如何严惩凶手!
虽然他现在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讨论量刑还有点早,但未雨绸缪,善莫大焉。于是,我向法律专业的朋友讨教。
“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尝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量刑的关键在于放置障碍物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其放置障碍物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应以犯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开篇所讲到的这个在高铁上放置虎钳的犯罪分子只能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这样的量刑标准太轻了,不能真正体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即便是按最高标准判处犯罪人十年有期徒刑,也不足以救赎犯罪分子的险恶用心,更不足以警戒他人。在此,我希望有法律人士多关注一下此案,让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者受到严惩,用法律武器为民众出行铺设一条安全的康庄大道。(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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