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信访?

《信访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信访人有哪些义务?

(1)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联系方式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首办责任人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联系方式等。

5.职工群众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局属单位和路局机关(含铁路办事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越级走访;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最好向有权处理的部门预约走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