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6.具体条款变化情况。(1)普速铁路部分
①纳入动车组在普速铁路运行有关作业要求。一是增加动车组司机、随车机械师有关作业要求。二是增加动车组编组、调车作业及救援有关作业分工和要求,增加了动车组检修、制动试验有关规定。三是增加动车组重量、长度等数据。四是动车组列车取消车站发车作业。五是增加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办理客运业务时,须固定股道、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的规定。涉及第270、275、345、348、349条。
②取消运转车长,纳入旅客列车列尾装置有关作业要求。一是将旅客列车列尾装置有关使用管理要求纳入,增加旅客列车须挂列尾装置的要求。二是由于旅客列车列尾装置的投入使用,取消了运转车长的有关作业要求,需保留的有关作业分别交由车站、司机、车辆乘务员等担当,相应调整了有关发车作业要求。涉及第253、254、362条。
③适应目前现状,对货车列尾装置加挂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不挂列尾装置,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时的作业分工。涉及第253条。
④对部分行车凭证进行调整、统一。一是考虑到目前灯光显示方式增多,对正常情况下允许列车进入区间或闭塞分区的各种灯光统一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二是进一步调整、明确自动闭塞法行车时的有关行车凭证,允许动车组、特快旅客列车凭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由车站通过,并对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有关行车凭证进行相应调整,三显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行车凭证表合并。三是统一自动闭塞区段,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车站应发给司机书面通知(附件8)的样式;统一半自动闭塞区段,遇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发车时,列车越过发车进路信号机的行车凭证为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附件9)。四是取消特快旅客列车发生意外可不停车的规定。涉及第314条、315条、320条。
⑤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速度。一是自动闭塞区段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引导接车、担当救援时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 km,动车组及其他列车运行速度均最高不超过20 km/h。二是退行时,动车组及其他列车运行速度均不超过15 km/h。三是在自动闭塞区间,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发生故障以及按隔离模式运行时,动车组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其他列车为不超过20km/h。四是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在动车组列车运行方向前端操作时,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
⑥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对发布调度命令的事项进行调整,对调度命令发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进行完善。
a.“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增加了“(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明确其不属于列车调度员命令发布范围。
b.考虑目前作业实际,第13表《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增加了9项需发布调度命令的项目,分别为:第9、11、21、22、23、24、28、30、31项。
c.删除了3项需发布调度命令的项目,分别为:第12、17、23项。
d.对部分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分别为:第6、10、16、18、19、20、25项。
e.对第13表《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增加了发布命令有关需说明的事项。
f.对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的时机及发布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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