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并把此项工作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国家信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5月下旬,铁路总公司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目的就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提高工作效能。
对此,路局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铁路总公司关于依法逐级走访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8月20日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已于9月3日印发实施。《实施细则》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了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信访机构及有权处理的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来访的职工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了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提出了相关配套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等。《实施细则》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10种信访情况。
《实施细则》的突出特点
《实施细则》最突出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涉及路局的所有信访事项必须在路局管理层级内及时、就地处理。二是要落实程序性办理和实体性办理的工作责任。程序性办理责任就是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从来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的职工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相关手续;实体性办理责任就是有权处理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部门对职工群众的信访诉求,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并且要亮明态度、作出决断、列出政策法规依据,确保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置到位。三是路局的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为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可以在路局层面完成“三级终结”。
来访事项逐级受理如何规定
《实施细则》就来访事项受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包括重庆、贵阳办事处)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是凡属于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三是对跨越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提出来访事项的,局机关部门(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但要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有权处理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部门提出,同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等。
10种信访情况不受理
《实施细则》规定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10种信访情况: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司法救济的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3.对不属于本级单位或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4.对跨越本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6.来访人对局属单位处理意见不服,但未书面提出复查请求而到路局机关走访的,局机关部门不予受理。
7.来访人对局机关部门复查意见不服,但未书面提出复核请求而到路局机关走访的,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8.来访人对局机关部门处理意见不服,但未书面提出复查请求而到路局机关走访的,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受理。
9.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10.已经局属单位办理、局机关部门复查、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已经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完结备案的,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不受理越级上访并非限制职工群众信访权利
《实施细则》的宗旨是引导职工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职工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10种情况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依法处理来访事项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等,《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10种信访情况。如局属单位或局机关部门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项就没人管没人问。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信访的受理环节明确分流,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直接、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单位管的事找哪个单位,该由部门管的事找哪个部门,该由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的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让职工群众反映诉求不走弯路、不绕圈子。
受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将被严格处理
压实责任是《实施细则》的又一重点内容。《实施细则》明确了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要在按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必须做到环节不漏项,细节不留瑕疵。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路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督查、督办的责任,对于不按要求登记记录、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考核;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于在受理办理等过程中出现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路局将严格按照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逐级走访,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实行逐级上访,而不受理越级上访,目的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这并不是限制职工群众的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职工群众的信访权利。《实施细则》为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和来访的职工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走访路径,引导职工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及时就地处理,有助于减少职工群众的信访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果。
近年来,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就地解决了一大批职工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这充分证明局属单位、局机关部门针对绝大多数的信访问题,完全有责任、也有能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总之,路局制定实施《实施细则》的最终目的就是在规范信访工作的同时,又要规范信访人的走访行为,达到“双向规范”,促使问题解决在属地,维护好信访秩序,构建和谐有序的信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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