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安监室 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奖惩工作管理办法》、《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路局组织对原《成都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路局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行文下发了《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成铁安〔2014〕391号)。该办法明确了对认真履职尽责、防止事故行为的奖励标准,对责任事故单位和部门的安全考核,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为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局安全监察室、局党委宣传部按照局党委、路局要求编写了本提纲,供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参考。

一、《办法》修改的缘由

1.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适应铁路政企分开需要,进一步强化铁路企业安全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4年1月7日重新公布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奖惩工作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4〕24号),对安全奖惩实施的主体,奖励的内容、权限,处分种类、期限、内容、程序均进行了调整修改。路局也出台了《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为适应奖惩管理的变化,组织对原《成都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确保安全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奖惩标准、处分种类等内容的一致性。

2.解决奖惩标准不适应的需要。原《成都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于2012年制定,按照安全管理新要求新规定,办法中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显得不适应。今年以来的历次防止事故的奖励幅度均突破了该标准。同时,原办法中安全责任追究的幅度相对较窄,导致不能根据具体事故情节进行抉择。《办法》的修改,进一步促进奖惩合理,保护和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3.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原办法中,一是未对路局实行的月度安全责任制考核进行描述,整个安全责任体系不够完善。二是未对定责局机关部门责任的事故时,对机关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责任追究做出具体规定。三是没有对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奖励进行规定。结合“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要求,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完善显得极其重要。

二、《办法》修改的意义

1.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法纪意识。安全生产是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均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办法》的制定目的就是通过制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来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路局职工奖惩管理规定。通过学习和落实《办法》,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法纪意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2.有利于调动各级干部职工保安全的积极性。《办法》规定对认真履职尽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失职失责或履职不到位的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管理干部实施责任追究。从正、反两个方面要求和警示广大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行作业标准,狠抓安全措施落实,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不碰安全“红线”,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3.有利于规范对“两违”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安全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条款,为各级组织、单位处理违章违纪行为和实施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克服“两违”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不平衡的问题,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及人为操作的现象,真正解决安全管理中严不起来、落不下去的问题。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文件名称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责任追究,强化安全效果考核,依据有关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将《成都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修改为《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文件总则第一条中明确了相应依据。

2.考核奖惩的主要变化。涉及事故处罚条款无变化,奖励条款有修改。一是将第二章考核和奖惩修改为责任考核,但包括的内容不变。二是第三条百日安全考核具体内容省略,直接按照《成都铁路局百日安全考核奖励办法》(成铁劳卫〔2013〕66号)执行。三是加大对防止事故的奖励力度,对第五条防止各类事故的奖励额度较原文件增加1倍左右。增加防止路外事故,视情节轻重,每件给予不高于500元的奖励。四是对防止事故奖励办理程序的表述改为“按照《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即时性奖励的办理程序进行办理”,统一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即时性奖励的办理程序,由相应集体或个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表格,详细说明奖励对象、奖励事项及理由等情况,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事实后,交奖惩主管部门;奖惩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奖励建议。奖励建议经路局局长批准后,由路局下达奖励决定。五是将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本文件责任考核的内容,新增一条,即修改后的第四条。

3.责任追究的变化。依据《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14〕379号)第三章之第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安全“红线”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进行修改,主要变化是《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处分种类中没有了降级处分和内部下岗,对本文件中有降级处分、内部下岗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增加对路局机关主管部门中层以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

一是安全红线方面(第九条),“红线”内容省略,按照《成都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安全“红线”内容的通知》(成铁安〔2014〕210号)执行,处分类别中删除降级。同时,全部删除“工人内部下岗1-3个月”内容,按第十四条办理,即“凡违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或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同时,可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内部待岗”。

二是事故直接责任追究方面(第十至十二条),降级处分及内部下岗内容全部删除,内部待岗按第十四条办理。同时,加大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追究力度,将原文件第十一条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修改细化为“发生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一般A类且有旅客死亡或5名及以上旅客轻重伤事故的,给予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造成铁路交通一般A类事故的(前述情况除外),给予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处分”,并增加对重要责任、次有责任的追责。

将原文件第十二条中“造成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修改细化为“造成一般B类及以下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有责任进行不同程度的追责”。

三是事故管理责任追究方面(第十三条),降级内容全部删除,对应修改为记大过处分或降职的组织处理。新增“对经事故调查认定专业管理不到位的路局机关主管部门中层以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责任追究”,按事故等级和所负责任大小,给予撤职至警告、解聘、降职或调离机关之一的处理,具体增加内容见第十三条(一)至(三)款。 对同一系统或单位发生两件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一般A、B、C类事故的累积追责中,将“系统发生3件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追责”,修改为“系统发生4件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追责”。

四是考虑到事故直接者有可能是管理者,为避免存在按直接责任追究与按管理责任追究不一致的情况,在十四条中增加“对适用第九至第十三条中两条以上的情况,以追究责任较重的条款为准”的内容。

五是对原文件第十七条中“事故责任中,属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的,对应于相应责任降一档次进行处理”,修改为“事故责任中,属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的,对应于相应的事故等级降一档次进行处理”。

六是对每一类事故都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有责任进行不同程度的追责。

4.其它变化。原文第六条“安全警告”内容已纳入《成都铁路局安全预警制度》(成铁安〔2014〕193号)进行公布,故取消此条。此外,在原文件十五条中增加“《事故调查报告》应明确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及相应责任和局机关主管部门专业管理不到位的有关人员”的内容。

四、《办法》的实施重点

1.对个人实施安全激励。对每一名干部职工有两方面的奖励:一是给予遵章守纪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防止事故、减小事故影响、降低事故等级的有功人员予以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规定了按照事故等级给予有功人员物质奖励的标准,其中防止客车一般 A类及以上事故奖励20000元;防止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客车事故除外),由所属单位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倍。二是路局实现安全百日,按人均给予奖励。路局每实现一个安全百日,依据《成都铁路局百日安全考核奖励办法》对局属各单位发放一次百日安全考核奖励,运输站段单位人均300元、其他单位人均200元。同时,对百日期间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考核,如发生1件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负全部和主要责任的单位、对负重要责任的单位、对负次要责任的单位,分别给予取消2个百安奖、1个百安奖并核减第2个百安奖50%、1个百安奖的考核。对发生1件铁路交通一般A类、B类、B2类、C类、D类(D21类除外)责任事故和较大及以上路外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按事故等级、责任等次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扣减,最重考核为1个百安奖并核减第2个百安奖50%、最轻为按人均3元标准扣减当次百安奖励。

2.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安全考核。一是核减安全效益工资。发生责任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单位、部门的安全效益工资进行处罚。其中,凡发生1件责任货物列车较大事故或责任一般A类铁路行车事故、责任较大或一般火灾爆炸事故、责任死亡2人事故: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扣减全部在岗职工半个月安全效益工资,对负重要、次要责任单位,分别按主要责任单位处罚标准的40%、30%扣减。二是实施经济处罚。对责任行车B类事故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对责任相撞死亡1人或重伤2~4人的一般事故,给予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罚。对劳安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最低1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明确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和处罚。一是实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根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最高赔偿20000元,最低赔偿200元。例如,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时,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赔偿200至500元;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赔偿10000元至20000元。负事故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别按负全部责任的40%和20%赔偿。当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超过10000元时,需报路局经主管安全副局长审批。二是按照事故等级或违反红线规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最重的处分是给予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一般A类且有旅客死亡或5名及以上旅客轻重伤事故的给予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轻的处分是给予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的(非人为造成的一般D21事故除外),负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

4.明确事故管理责任的责任追究规定。一是对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行车事故、从业人员责任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事故等级给予撤职、记大过、记过、警告、通报批评之一的处分或降职、免职(解聘)之一的组织处理。当同一系统或单位发生两件及以上责任铁路交通一般A、B、C类事故,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的同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加重处分。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安全副职比照党政正职处理。二是对有事故责任的机关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经事故调查认定路局机关部门责任的(以事故认定书为准),路局机关主管部门中层以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5.依据规定实施内部待岗。凡违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或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同时,可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内部待岗。内部待岗原则上按照警告处分1-3个月,记过处分3-6个月,记大过处分6-12个月,撤职12-24个月办理。

6.加强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违反安全红线的处分或组织处理规定,安全“红线”内容按照路局公布的内容执行。2014年5月路局公布了安全红线内容共计83条,其中公共部分10条,车务系统9条,机务系统8条,供电系统10条,车辆系统5条,工务系统5条,电务系统11条,客运系统12条,货运系统9条,土房系统4条。

7.明确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局属单位,事故责任追究涉及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局属单位干部,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报局主管业务部门、人事处、监察处、安监室。局管干部(含局机关中层以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事故调查认定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认定书》一并抄送路局机关有关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系统内责任单位和本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别报送监察处、人事处、劳卫处和安监室。人事处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召集监察处、劳卫处、安监室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提出建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列席),报路局研究决定;人事处、劳卫处根据路局研究决定,分别按职责范围和规定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