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警方破获一起帮助网络信息 犯罪活动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呼和浩特铁路警方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借助这部新法实施的重要契机,适用该法对电诈违法犯罪全面发起凌厉攻势,依法开展打击工作。近日,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成功破获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25日19时许,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接到旅客侯先生报警称,其在乘坐D1015次列车前往呼和浩特途中被他人以刷单返利方式诈骗4965元。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客车刑警大队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发现,侯先生于2月25日16时许、17时许分别向福建省某银行账户转账两次,根据转账信息侦查员很快便锁定了该账户使用者为福建省漳州市的陈某,于是立即赶往漳州市开展调查。3月6日,在漳州市公安局的配合下成功将陈某抓获,陈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陈某为赚劝外快”,自今年2月15日以来,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共计13.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前,我们只能依据刑法的诈骗罪以及‘帮信’‘掩隐’等罪名对‘两卡’犯罪进行打击,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卡仔’却很难处理。现在,该法的实施,为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尤其是形成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针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诈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指向,即便出卖一张电话卡、一张银行卡也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起到强大震慑作用。此次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民警邢达说。
呼和浩特铁路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仍有手机卡、银行卡在他人手中的,请尽快到相关营业网点、开户银行注销手机号和银行卡,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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