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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的法律风险

2019-08-20 20:56:00来源:用户投稿作者:郭林

如今,人们热衷于从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交流平台中分享和获取信息。吃饭前发“两微”上传佳肴的照片,或者看到有趣的图片顺手分享给好友,都已成为常事,甚至很多企业也将其作为宣传自己产品或公司形象的重要窗口。为了进一步规避与供应商或分包队伍法律风险,提升项目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2019年8月10日,洛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03标段05工区项目经理部特组织召开《自媒体时代的法律风险》专题培训会议。会议由经理部法务专员强英英同志主持,经理部相关领导及业务部门人员参会。

会议首先展示自媒体时代法律风险的六种主要表现形式:微信、QQ聊天记录被截屏而当做证据使用,引发败诉风险;微信、QQ图标应用真实姓名、本人照片而被认定真实身份;通过微信、QQ、邮箱等发送函件产生送达、通知的法律效力;通过微信、QQ、邮箱等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通过微信、QQ、微博、朋友圈等平台散布谣言,引发社会恐慌,产生不良影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微博上随便转发一些文章或图片被诉侵犯著作权的;

但是,有时充分利用好微信、微博、QQ等网络媒介聊天记录截图,也能帮助你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打赢官司。

今天单讲一起“QQ聊天记录截图”被法院认定有效证据而产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进而导致原告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取得诉讼胜利。

基本案情为原告XX工程公司项目部与被告刘某于2015年6月8日签订道碴供应合同;约定刘某为项目部提供道碴,项目部先后向刘某付款,2015年9月8日付款完毕。

事实上由于项目物资人员对账出现纰漏,导致财务人员多付款8万余元,2016年3月8日,项目负责人发现多付款事宜,多次电话与对方沟通,要求退还多付款,并于2016年5月1日通过QQ聊天同对方沟通,主张退返款事宜,而且保留了QQ聊天截图。

2016年6月1日项目负责人王经理被调走,接着来了一位宋经理,退还款事宜暂时被搁置,直到2018年4月6日该项目完工,公司审计发现多付款事项。

后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诉求退还多付货款及其利息,刘某答辩认为起诉已过2两年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素不知此前王经理与其QQ聊天(要求退还多付货款)的记录截图派上用场,原告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即诉讼时效从2016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日,故该案未过诉讼时效。

后法院经过审理,该案多付款事项属实,且未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XX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的8万余元及货款,即原告胜诉。

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况: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的法定类型证据。而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以及知道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认诺(义务人承认其义务或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最后对本案进行分析:原告所属项目部多付款,而被告刘某无理由接收属于不当得利,同时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以及知道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适用于2年诉讼时效规定。即2016年3月8日计算至2018年3月8日理应过了诉讼时效,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期间主张过超付款退还事宜,超付款不再能追偿回来。

但是原告留存了一张QQ聊天记录(关于主张退还款事宜的)截图,这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在2016年5月1日发生中断,即诉讼时效从新算起,时效截止到2018年5月1日。

而原告把握时机于2018年4月8日起诉,该时间刚好处于诉讼时效段内,加之超付款证据充分,最终直接胜诉,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专题培训,主要是想让管理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可充分利用好微信、微博、QQ等网络媒介聊天记录截图,抓住时机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打赢官司;作为个人,要谨言慎行,尽量不使用本人真实图像,同时不随意发送承诺性、肯定性的信息,以防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不随意转发不实信息、恐慌性谣言、侮辱诽谤信息,以防触犯刑法。(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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