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权利。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条例》第69条-71条明确了“侵犯党员权利”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