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 )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 )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 )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 )。

8.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9.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 ),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条例》知识测试(二)答案

1.复核;2.回避;3.不予受理;4.积极采纳;5.便利条件;6.本级;7.居住地;8.受理凭证;9.不予受理;10.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