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通讯员刘 彬)四公司为充分发挥公司外部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合作方民主监督的途径,从4月起实行合作方监督举报制度。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合作方民主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四公司自4月起实行《合作方监督举报制度》。即公司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合作方(限指与公司发生经济合作关系的劳务、物资、设备、咨询等供应商)所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要求合作方作为“第三方”在合作期间对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劳务招标、物资设备(含周转料、料具加工)采购(租赁)招标、办公用品招标、临建设施招标、废旧物资设备处置招标及合同的签订,验工计价(材料款和机械费结算),资金拨付,安全质量监管过程中的廉洁从业及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合作方发现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据实举报到公司纪检部门,并要求实名举报,且陈述举报事项,提供相关证据,纪检组织根据举报情况按程序予以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严重的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