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付世坤 通讯员 刘一亮 夏英)日前,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持有假币罪起诉了犯罪嫌疑人李飞飞,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了此案。

9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飞飞在重庆市涪陵区大东门一个茶馆内找一名专售假币者,以每张百元劵1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币70张,共计现金人民币7000元。当天就在重庆市涪陵城区的几个菜市场以买菜的方式成功使用假币7张。次日,李飞飞购买了当日的D2261次列车车票从涪陵站乘车准备到丰都去。在涪陵站进候车室时,保安要求检查其身份证和火车票。当保安在电脑上查验李飞飞的身份证和火车票后,李飞飞顺利进入了候车室。数分钟后,几名民警就来到李飞飞身边,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并将其带到公安值班室后接受调查。值勤民警在值班室从李飞飞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搜出假币67张,共计6700元。原来,犯罪嫌疑人李飞飞在进入侯车室时,因形迹可疑,早已被值勤民警怀疑,后在扫描其身份证时,发现其有出售假币的前科,进而才有先让其进入候车室再将其抓获的一幕。

9月4日,李飞飞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重庆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重庆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11月12日,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李飞飞以持有假币罪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11月25日,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以持有假币判处被告人李飞飞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